【基本案情】2019年3月至4月,在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包的朗縣朗鎮(zhèn)申木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過程中,因施工人員未采取必要措施,致使施工挖出的石頭滾落至江邊砸毀、砸傷位于施工點下方的柏樹,其中5棵柏樹被徹底砸毀,13棵柏樹受到不同程度的砸傷。
【處理意見】在本案中,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:
第一種意見,施工過程中石頭滾落是正常的,施工方不清楚下方有林木,也沒有人告知。發(fā)現(xiàn)有柏樹被破壞以后,施工方將部分砸毀柏樹運到申木村并交給當?shù)卮寮w,不存在主觀故意破壞林木行為,因此不屬于違法行為。
第二種意見,認為施工方的行為已構(gòu)成毀林,根據(jù)《森林法》第二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由朗縣林草局責(zé)令停止違法行為,補種毀壞株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,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
縣林草局采納了第三種意見。責(zé)令施工方于2020年春季補植補造34株柏樹,并處罰款40200元。
【案件評析】該案中,施工方雖不存在主觀故意,但也因過于自信的過失,客觀造成了林木毀壞。施工方應(yīng)預(yù)料到施工過程中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,可能會對周邊環(huán)境,尤其是周邊林地、林木造成破壞,但仍未采取必要的防護,造成18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柏樹被毀壞,侵犯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。
【觀點概括】毀林行為如果不存在主觀故意,而是過失造成,仍應(yīng)定性為違法行為,可以結(jié)合具體案情,在行政裁量幅度內(nèi)給予從輕的處罰。